《厦门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修订 大病医保起付标准降低
实施时间 《厦门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修订出台,今年7月1日起实施 起付标准 调低为“职工、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3万元” 赔付金额 医保自付费用分三段按不同比例赔付,最高赔付将达50万元 海西晨报讯(记者蔡樱柳)近日,《厦门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修订出台,7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办法》整合了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降低了起付标准,增加了受益人群,提高了最高赔付限额。这是自1997年以来,厦门大病医保政策的一次最大调整。昨日上午,市医保局对新《办法》中新修订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亮点1 取消户籍迁入满5年限制 根据国家“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的要求,新《办法》保障对象将覆盖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 新《办法》取消了参保准入门槛,即取消新迁入厦门户籍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要求户籍迁入满5年的限制,只要是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了大病医疗保险覆盖面,预计将增加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3.1万人。 亮点2 起付标准健康账户可抵付 新《办法》改变了医保费用进入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规定,由原来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10万元以上”改为“职工、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3万元”,并明确起付标准可由个人医疗账户、健康账户、家庭医疗共济抵付。 新《办法》改变和降低起付标准,能让更多患大病的参保人更早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赔付。按照新《办法》测算,2016医保年度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的人数为9783人,比旧《办法》增加了651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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