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问答
1、什么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是指此类疾病患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可能污染食品,并通过食品传播疾病。 2、为什么制定《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我委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的技术性文件,制定的目的是为企业生产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从而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 3、《目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健康管理,其管理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具体由我委组织制定。 4、《目录》制定原则是什么? 一是在保持延续性的基础上加以细化。《目录》沿用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并在表述方面更明晰,体现政策与管理的连续性。《目录》内容对主要管理病种予以保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病种进行了细化,如痢疾、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二是根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特点,新增有碍食品安全且风险较大的疾病病种:霍乱、副伤寒。 5、在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中如何使用《目录》? 一是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从业人员的日常健康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对患者的暂停或调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可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的传播,确保食品安全,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理念;二是为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日常或例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提高执法效能;三是用于食品从业人员自身健康管理,树立良好的个人卫生观。 《目录》中规定的疾病主要涉及通过食物传播力很强的食源性疾病和危害较大的传染病,这些疾病诊断标准明确,从业人员怀疑患有这些疾病时,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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