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两孩”解释三种情形也视为独生子女
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已有半个多月。近日,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省卫计委下发了实施方案及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涉及到独生子女界定等大家都关注的问题。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独生子女。一是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二是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三是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记者 叶陈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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