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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防艾临挑战:流行形势严峻 制度歧视待消除

usa.fjsen.com 2013-12-02 15:58  李金磊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社会歧视广泛存在 制度歧视亟待消除

不容忽视的是,在严峻的形势下,社会中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在就医、就业等各方面存在的歧视,阻碍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商务部近期公开征求意见的《沐浴业管理办法》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这一表述便引发了舆论关于“涉嫌歧视艾滋病人”的非议。尽管商务部此后回应称“将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但这一事件反映出了艾滋病人容易遭到制度层面歧视的尴尬现实。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指出,科学研究证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三种:无保护的性接触、输入污染的血液/血液制品或使用污染的注射器械等血液传播,以及孕产妇在孕期、围产期和哺乳期内的母婴传播。因此,在沐浴场所通过偶然接触传播艾滋病是不可能的。从公共卫生角度而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沐浴场所是绝对不会对公众健康带来任何风险。

然而在现实中,人们看到更多的还是“谈艾色变”。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明确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这一饱受诟病的规定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公务职位无缘。今年11月,江苏镇江一男子就因入职体检HIV(艾滋病毒)抗体呈阳性,被招聘单位拒绝录用。由于招聘单位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该男子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与《就业促进法》相违背,将其告上法院。

自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2006年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务员招聘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一种不良的示范效应。”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与社会建设研究室主任钟君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既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也会对消除公众对艾滋病人的歧视观念产生不利影响,妨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国家主席习近平2012年参加世界艾滋病日相关活动时指出,“艾滋病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艾滋病的无知和偏见,以及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值得庆幸的是,在消除制度歧视上,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行动。今年5月份,广东省教育厅颁布2013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删除了艾滋感染者不能当老师这一条件。

“删除‘艾滋感染者不能当老师’是一种进步”,钟君相信,随着各方努力,歧视会慢慢减少。同时也要看到,对艾滋病人的歧视不是一天能够消除的,这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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